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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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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0000160002917/2007-89311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07-08-20

[ 效力状态 ]有效

[ 文 号 ] 陕政办字〔2007〕13号

[ 名 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差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厅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及工作质量奖惩领导小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差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出现办文办事差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文件、事务和实施行政督查等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成立厅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及工作质量奖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厅机要处、厅人事处、驻厅监察室、厅行政处、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本办法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五条 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差错的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差错的登记、调查、核实和初步认定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厅领导对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的办文办事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纠错。


第二章 差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 在处理文件和材料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差错责任:


  (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党组名义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和省委等上行文件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中,出现重大政策性表述失误和有文字、数据差错的;


  (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提供或公布的资料出现重大政策性表述失误和有文字、数据差错的;


  (三)撰写的领导讲话稿和调研报告等出现重大政策性表述失误和有文字、数据差错的;


  (四)其他违反文件处理工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在承办重大事项和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差错责任:


  (一)对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部署的重大工作,未按时完成并造成后果的;


  (二)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或者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交办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四)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五)对不属于本处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处室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的;


  (六)办文办事涉及其他处室职权,不与有关处室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领导裁决而擅作决定的;


  (七)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或者损毁、丢失的;


  (八)未严格核对文件的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公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并贻误工作的。


  第九条 在督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差错责任: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实施督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督查的;


  (三)不出示有关督查文件实施督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督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督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督查职责的;


       (七)对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第三章 差错的登记和等级划分


       第十条 厅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发现办文办事差错的,应告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反映厅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文办事中出现差错的,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并予以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党组名义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和省委等上行文件,出现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或其他重大差错的,为一级差错。


  第十三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出现重大差错,以及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等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超时限一周未办结的,为二级差错。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差错,为三级差错。


第四章 差错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批准擅自办文办事或办文办事出现差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处室负责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办文办事差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意见办文办事,导致差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办文办事有差错,处室负责人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而签字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处室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办文办事差错的,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处室负责人发现办文办事差错不告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处室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办文办事差错的,指令、干预的处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办文办事,出现办文办事差错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章 差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各处室办文办事中发生的差错,处室每月小结一次,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通报一次、每半年处理一次。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文办事中发现差错,主动及时纠正错误并报告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免予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文办事中出现差错,影响较小,经纠正、补救,及时挽回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告诫。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现三级差错五次以上(含五次)的,直接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处室。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现二级差错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直接责任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处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并在厅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现一级差错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其所在处室不能评为先进处室,并在厅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处室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处室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发生三级差错事故五次以上(含五次)的,对处室负责人给予书面告诫;


  (二)处室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发生二级差错事故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对处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处室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发生一级差错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对处室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差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六条 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由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厅务会决定并向差错责任人下达《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在向厅务会议提交责任追究议题之前,应与被追究的当事人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听取本人的意见,并将本人意见一并提交厅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差错责任追究决定由厅人事处、驻厅监察室和厅直属机关党委备案,作为平时考核和参与评优评先资格、组织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差错责任追究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办文办事差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辩。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进行复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做出维持或撤销差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辩人,但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承办人,是指厅机关具体承办办文办事的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是指机关处室处长(主任)或副处长(副主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差错责任追究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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